
拍賣須知
為確保拍賣會順利進行,維護參與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及相關法律、法規,特制定拍賣須知如下:
一、競買人參加競買,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,于拍賣會前辦理競買登記手續,交納約定的履約保證金。如競買不成功,保證金則于拍賣會后5個工作日內憑收據如數退還(不計息)。凡依法登記的競買人或其競買委托代理人,均可按其競買意向依法行使競買權力。
二、參加本場拍賣會的競買人,均視為認可本拍賣須知。
三、不論競買人是否按本場拍賣會《拍賣公告》公布的展示時間查驗意向競買標的,均視為其已對該拍賣標的外觀、質量、性能等內容全面了解,拍賣人不承擔標的所有瑕疵擔保責任。
四、本場拍賣會的拍賣標的,按其現狀進行拍賣。
五、拍賣過程中,競買人除按拍賣師宣布的起拍價、加價幅度叫價、應價外,也可超過加價幅度自行報價。如有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同時應價,則以拍賣師確認的競買號為應價號。拍賣師可視競價情況調整加價幅度。
六、本次拍賣采用增價拍賣方式,由拍賣師報出起拍價,競買人按照拍賣師宣布的加價幅度競買,也可以跳叫,拍賣師可以視現場情況調整加價幅度。拍賣師報價直至無人繼續加價后,連報三次后以槌擊盤以示成交,并現場簽署《成交確認書》,不達保留價則當場宣布不成交。
七、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,但有更高應價時,其應價即失去約束力。
八、競買人沒有舉競買號牌或拿非拍賣人號牌應價無效。競買號牌不得轉讓他人使用,若他人舉號牌應價,造成的后果由轉讓競買號牌者負責。
九、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須當場簽訂《拍賣成交確認書》,并于7日內付清成交價款及成交金額5%的傭金,逾期將視為其自行放棄競買權利,并無權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。如再次拍賣,成交價低于原成交價,差額部分和新發生的費用由違約責任人承擔。
十、標的交付時間及方式:買受人付清成交款、傭金后,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與委托方辦理交接手續,標的由委托方直接交給買受人,因交付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承擔。
十一、買受人如有違約行為,其保證金將不予返還。如果再次拍賣成交價低于原成交價,將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第39條規定,向違約方追償相應的經濟損失。
十二、競買人應遵守場內公共秩序,不得阻撓他人競買,不得阻礙拍賣師的拍賣工作。拍賣活動當事人之間不得有惡意串通,更不得有操縱、壟斷競買等違法行為,一經發現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